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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了!这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今天起实行专票电子化
发布时间:2022-07-15 17:28:41      点击次数:1752
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 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,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分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(以下简称“新办纳税人”)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(以下简称“专票电子化”)。


按照《公告》规定,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今天(2021年1月21日)起实行专票电子化,受票方范围为全国。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。


以下这些地区的新办纳税人


已逐步实行 专票电子化


实行时间实行地区

2020年


9月1日起


宁波、石家庄和杭州

2020年


12月21日起


天津、河北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广东、重庆、四川、宁波、深圳

2021年


1月21日起


北京、山西、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、海南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、大连、厦门、青岛

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,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,将“货物或应税劳务、服务名称”栏次名称简化为“项目名称”,取消了原“销售方:(章)”栏次,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。


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。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,可以实现“即领即用”。


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、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“首票服务制”,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,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。


本文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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